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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升药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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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升药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日进斗金 发表于 2023-3-24 00:00:00 浏览:  85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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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85证券简称:赛升药业公告编码:2023-011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马丽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马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5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马丽:经查,你作为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升药业)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11月19日、2022年6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股份960万股、475万股,在和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赛升药业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外,你未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赛升药业公告减持意向,违反了你在赛升药业上市时所作的“若本人减持赛升药业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公告减持意向”的承诺。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马丽女士高度重视。马丽女士将以此为鉴,深刻吸取教训,认真总结,积极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强化自身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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