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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37号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因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2021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4月25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关于加强退市风险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你公司应当在2023年1月31日之前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终
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但你公司迟至2023年3月21日才首次披露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1第1.4条、第5.1.1条、第10.3.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
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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