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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人福医药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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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人福医药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3-3-24 00:00:00 浏览:  64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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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3月修订)
第一条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可以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长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广大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或监事长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监事长(会议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第十条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同类别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会议审议程序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或接受质询。
第十四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议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会议记录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监事签字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决议的执行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表决票、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附则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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