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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实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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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实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四博叶成老师 发表于 2023-3-28 00:00:00 浏览:  7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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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1证券简称:亚太实业公告编号:2023-018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无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3月27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商务大厦
17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兵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
于2023年3月11日发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28346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3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47609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3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07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9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
187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87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9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张军、李宗峰二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834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2834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834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4.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834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提案5.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834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6.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834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7.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3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74%;
反对43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654%;反对43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34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8.00《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403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74%;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65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
4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346%。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9.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834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10.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8346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军、李宗峰
3、结论性意见: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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