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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2证券简称:金信诺公告编号:2023-036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深圳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收到董事姚新征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姚新征先生的配偶刘萍女士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姚新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姚新征:经查,你担任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董事期间,你的配偶于2022年12月12日买入金信诺股票8100股,又于2023年2月1日卖出金信诺股票81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说明
姚新征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1/2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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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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