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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7日,授予价格为60元/股,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146968股限制性股票。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2023年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2023年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27日,同意以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146968股限制性股票。
二、对《关于向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向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公司2023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27日,授予价格为40元/股,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551130股限制性股票。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第二期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2023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2023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
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27日,同意以4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3名激励对象授予551130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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