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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孙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孙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签订是为了保持各关联民非机构的持续经营能力,使各关联民非机构运营条件能符合国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之规定,从而使其和上市公司继续共同发展,达到共赢的局面。从审慎角度出发,此次日常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的签订有其必要性。
公司本次签订日常关联交易补充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王涛宋振华李柏龄刘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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