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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
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邮编100004
电话+861085665588
传真+861085665120
www.grantthornton.cn关于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
的专项说明
致同专字(2023)第 110A003785 号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委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同仁堂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2年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
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3年3月 24 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 110A004201 号)。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同仁堂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六号-定期报告》的要求,我们出具了本专项说明。除了对同仁堂公司实施
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
未对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同仁堂公司
2022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同仁堂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
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
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解释第15号规定,亏损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同仁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业经同仁堂公司2023年3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九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2)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金融工具,企业应当
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解释第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同仁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准则,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业经同仁堂公司2023年3月24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九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3)其他说明。
同仁堂公司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按照财政部于2020年6月发布的财会[2020]10号对于自2020年1月1日起发生的经营租赁的相关租金减让,采用了该会计处理规定中的简化方法。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6月发布(财会〔2021〕9号),同仁堂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相关租金减让仍采用简化方法处理。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05月发布了财会〔2022〕13号文件,同仁堂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相关租金减让继续采用简化方法处理。
二、具体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同仁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同仁堂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5号“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追溯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同仁堂公司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确认应付股利发生在本年度的,涉及所得税影响按照上述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发生在2022年
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涉及所得税
影响进行追溯调整。
同仁堂公司本年度发生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上述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该类交易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其他说明同仁堂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采用简化方法的,根据财会〔2022〕13号文件,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继续采用简化方法。在减免期间或在达成减让协议等解除并放弃相关权利义务时,将相关租金减让计入损益。
三、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同仁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财会〔2022〕13号文件对同仁堂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金额为24544721.84元。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郑建彪(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何姗姗
中国·北京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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