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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航: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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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航: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小韭菜 发表于 2023-3-31 00:00:00 浏览:  49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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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98号)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249493087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4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27999997.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638943.4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20361054.02元。2022年8月15日,因东航股份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其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工作的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承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航股份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
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东航股份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金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1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徐志骏、夏雨扬
电话:(010)650511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
A股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股票简称 中国东航
A股证券代码 600115
H股股票上市地 香港联合交易所
H股股票简称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
H股股票代码 00670成立日期1995年4月14日
注册资本2229129.657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注)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翔三路36号办公地址邮政编码201100董事会秘书汪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029816
联系电话021-22330932
传真021-62686116
电子邮箱 ir@ceair.com
公司网址 www.ceair.com
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
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服务(意外伤害保经营范围险)。电子商务(不涉及第三方平台等增值电信业务);空中超市(涉及许可证配额及专项许可的商品除外);商品的批发、零售(涉及国家限制及许可证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根据《公司章程》第4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2022年8月12日,公司董
2事会收到原董事长刘绍勇先生递交的请辞函。因工作安排退职,刘绍勇先生向公司董事会请辞董事长、董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席、委员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要求的授权代表等职务,刘绍勇先生的请辞函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目前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养民先生代行董事长及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席职务,并代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公司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98号)核准,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249493087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4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27999997.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638943.4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20361054.02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10月27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61056687_B0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五、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期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
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3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2022年8月15日,因东航股份聘请中金公司担任其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并上市工作的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承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航股份
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项目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东航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东航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4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5(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沈如军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6(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徐志骏夏雨扬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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