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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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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小股 发表于 2023-3-29 00:00:00 浏览:  75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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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泰”、“公司”或“发行人”)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信立泰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200 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F12 栋
保荐代表人吴宜、史宗汉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6项目内容
公司名称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94公司简称信立泰
股本1114816535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柳道2号289注册地址
数字半岛 4 层 A 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车公庙绿景广场办公地址主楼37层法定代表人叶宇翔董事会秘书杨健锋
联系电话86-755-83867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5月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6月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披露时间2023年3月29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63号文核准《关于核准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8800535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8.37元。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95187.12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980.5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3206.57万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24日全部到位,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验字(2021)第5-1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五、保荐工作概述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2/6(一)尽职推荐阶段
华英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
3/6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信立泰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信立泰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信立泰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对募集资
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本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信立泰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4/6(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吴宜史宗汉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5/6(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葛小波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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