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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为进一步规范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
行为,推动公司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
1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
报的现金分红政策。
(二)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
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准备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
2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第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
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并披露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
3以及预计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对董
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五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确保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相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
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六条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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