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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1、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
是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经验,执业记录良好。
2、立信会计师自2014年开始,连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
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高执业水准和良好的诚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在相关资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调研和认真核查,并发表了相关审核意见。
3、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前,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财务部负责人和审计部负责人已经与立信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及交流。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等符合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立信会计师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及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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