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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联瑞新材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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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联瑞新材远期结售汇管理办法

独归 发表于 2023-3-31 00:00:00 浏览:  7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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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
售汇业务,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者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条款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
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基于对公司的外汇收支以及时间的审慎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金额总量和交割期间需与公司审慎预测的外汇收支相匹配,要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的额度,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的经营。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应对远期结售汇业务
的范围、额度和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和期限为标准,拟定年度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十条远期结售汇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远期结售汇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总体计划制订、资金筹集及业务操作等具体业务事项。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二)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等,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四章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合理配备
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远期结售汇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
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销售部根据客户订单预测额,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
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总经理审核;
(四)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五)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六)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七)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八)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十)财务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当立即报告财务负责人
及财务总监,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对已发生的损失,应立即上报财务总监并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第十七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远期结售汇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远期结售汇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远期结售汇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应及时跟踪远期结售汇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
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远期结售汇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远期结售汇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投机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远期结售汇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二条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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