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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厦门钨业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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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钨业:厦门钨业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股市小白 发表于 2023-4-1 00:00:00 浏览:  4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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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49证券简称:厦门钨业公告编号:临-2023-023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原持股5%以
上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现持股比例3.58%)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日本联合材料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日本联合材料公司:经查,你公司作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钨业)的股东,在
2006年3月29日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持股比例
由10.28%降至5.08%,权益变动比例5.20%。你公司持有厦门钨业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
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日本联合材料公司将以此为戒,汲取教训,切实
1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公司将进一步敦促相关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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