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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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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茂源蓝天 发表于 2023-4-7 00:00:00 浏览:  40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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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60号文核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金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年10月22日,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0KMAA20002号《验资报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36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797.44万元。公司聘请的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公司2020年度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公司2022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22年11月2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2年11月30日,公司与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或“本保荐机构”)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世纪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世纪证券承接公司2020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世纪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注册地址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406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主要办公地址
塔23-25层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许光、刘建宏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上市公司名称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昆明市东川区铜都镇四方地工业园区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大厦 A座 10楼股票简称川金诺股票代码300505法定代表人刘甍实际控制人刘甍董事会秘书黄秋涵
联系电话0871-67436102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11月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四、保荐工作概述(世纪证券在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主要工作包括:一)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
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七)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八)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人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发行人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九)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十)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公司自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来,进行过一次保荐机构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2022年11月2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并与世纪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世纪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同时承接了2020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许光先生、刘建宏女士。
云南证监局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2年9月22日对公司出具责令改正
的监管措施,认为公司存在制度长期未修订、董事会会议未将监票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股东大会表决监票人未签字等
公司治理规范运作不到位的问题,存在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未正式归档、生产销售周报等生产经营决策记录不完整、部分出库单及记账凭证未严格执行职
责分离要求、部分合同未严格按照工程管理制度实施评审比价过程、部分产成
品堆放不完整、未按批次对存货建立卡片账进行管理及合同管理制度未就拟
定、审批、执行等环节形成统一明确的程序和要求等内部控制不完善问题,存在行政处罚罚款未入账核算、未严格执行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不准确及部
分会计凭证签字、附件不完整等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存在因内部控制不完善和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附注披露不完整、安全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未进行披露或披露不准确等信息披露问题。
2022年10月18日,公司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保荐机构在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实,并提请公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规范经营意识、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在本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2020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光刘建宏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李剑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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