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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根据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21〕3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不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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