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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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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菇娘天生傲骨 发表于 2023-4-4 00:00:00 浏览:  7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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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1号)核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106756666 股境内上市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837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445619.87万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本次
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项目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1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关于上海复星医药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2 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议》,上述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备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3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公司业务情况,
督导工作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经核查公司相关资料,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
4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期间,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
5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6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检查了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7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
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就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8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控审计报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告,同时也就公司2022年度财务数据出具了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9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10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情况,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11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情况,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的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12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发生该等情况。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行核
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
13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4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发生该等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经核查,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5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发生该等情况。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16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保荐机构注意到,公司子公司上海复宏汉霖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宏”)2022年度审计报告被安永会计师事务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所出具保留意见。保荐机构已就保留意见事
17(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项与公司、复宏以及会计师等相关人员进行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了访谈,并已敦促复宏继续积极与尚乘环球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市场有限公司沟通,以取得相关证据,尽快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消除保留意见的影响,并于必要时采取相应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
的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及股东权益。
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公开披露用途是否一致,对募集资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
18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
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核查意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2022年7月2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冀羽瞰张韦弦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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