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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购买设备、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购买光伏封装胶膜设备及租赁厂房,其交易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及公允性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目标。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购买设备、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金亚东先生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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