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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统一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号中泰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2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备案。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与公司保持密切日常沟通和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定期回访,并于2023年3月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1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4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未发生相关情况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当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5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未发生相关情况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6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7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制度、规则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9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制度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
10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不存在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所报告的事项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
11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
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所报告的事项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12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施予以纠正。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形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13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
14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未发生相关情况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
15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未发生相关情况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现场检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查工作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核
172022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
未发生相关情况
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
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
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等。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人员对统一股份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公告以及其
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统一股份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统一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事项;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20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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