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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吉艾: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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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吉艾: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苏晨曦 发表于 2023-4-10 00:00:00 浏览:  41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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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9 证券简称:*ST吉艾 公告编号:2023-044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作为第一被申请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姚庆被作为第三被申请人、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四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暂算至2023年1月31日(不含)为15162390.46美元及
180000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仲裁案件尚未结案,尚无
法准确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艾科技”)于近日收到由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送达的仲裁通知,获悉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新疆分行”)就与公司全
资孙公司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借款人)(以下简称“中塔石油”)、公司(保证人)、姚庆(保证人/出质人)、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出质人)(以下简称“上海坤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目前,该仲裁院已受理此案,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
二、本次仲裁事项基本情况(一)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申请人代理人:戴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广慧(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吕梦迪(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借款人):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
被申请人二(保证人):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
被申请人三(保证人/出质人):姚庆
被申请人四(出质人):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
(二)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向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3334000美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向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支付贷款利息:自2021年11月10日(含)起,至提前到期日2023年1月3日(不含)止,以贷款本金余额为计算基数,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共672379.68美元。
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向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8月10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不含)止,以逾期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暂算至
2023年1月31日(不含)为283288.41美元。
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向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支付复利:自2022年11月10日(含)起,至实际清偿之E(不含)止,以逾期利息、复利为计算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 暂算至2023年1月31日(不含)为2533.12美元。
5.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向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支付管理费:自2021年11月10日含)起,至提前到期日
2023年1月3日(不含)止,以贷款余额为计算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率计算,共70189.25美元。
6.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向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支付违约金:按贷款承诺金额的2%计算,为800000美元。
7.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承担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180000元人民币以及催收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
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等。
以上仲裁请求暂算至2023年1月31日(不含)为15162390.46美元及
180000元人民币。
8.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二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被申请人三姚庆就第1、2、
3、4、5、6、7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依法裁决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有权就被申请人三
姚庆提供的质押物,即姚庆持有的33700000股300309吉艾科技股票实现质权,并就质押物因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上述1、2、3、4、5、6、7项仲裁请求确定的债务总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0.依法裁决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就被申请人四上海
坤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即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0450000股300309吉艾科技股票实现质权,并就质押物因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上述1、2、3、4、5、6、7项仲裁请求确定的债务总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1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一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被申请人二吉艾科技集团
股份公司、被申请人三姚庆及被申请人四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8日,贷款人国开行与借款人中塔石油签署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约定国开行向中塔石油提供的贷款承诺金额为4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8年。同日,保证人吉艾科技与国开行签订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元贷款保证合同》,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2月29日,经国开行授权,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新疆分行”)有权以自身名义,履行国开行在融资文件(包括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项下的义务并行使国开行在融资文件(包括对其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项下的权利。
2020年9月28日,新疆分行与中塔石油签署了《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之变更协议》。将担保方式修改为“本合同采取以下担保方式:一、由保证人吉艾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由出质人姚庆以其持有的依法可以出质的3370万股吉艾科技《证券代码:300309)股票(及息)提供质押担保。三、由出质人高怀雪以其持有的依法可以出质的2030万股吉艾科技(证券代码:300309)股票及整息)提供质押担保”。
同日,出质人姚庆与新疆分行签署了《国家开发银行质押合同》,约定出质人以其有权处分的3370万股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的股票作质押,担保范围包括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
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2021年5月6日,保证人姚庆与新疆分行签署了《国家开发银行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
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等;2.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21年11月16日,新疆分行与中塔石油、吉艾科技、高怀雪、姚庆签署了《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贷款合同之变更协议》。
将担保方式修改为“一、由保证人吉艾科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根据姚庆保证合同的约定,由保证人姚庆对编号为6510201501100000634的《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根据姚庆股权质押合同的约定,由出质人姚庆以其持有
的依法可以出质的3370万股吉艾科技(证券代码:300309)股票(及息)提供质押担保。四、根据坤展实业合同的约定,由出质人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以其
持有的依法可以出质的3045万股吉艾科技(证券代码:300309)股票(及息)提供质押担保。”同日,出质人上海坤展与新疆分行签署了《国家开发银行质押合同》,约定出质标的为出质人所持有的吉艾科技3.44%的股份,对应出质股份数额3045万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之日以及之后任何时点出质人持有吉艾科技3.44%的股份所对应的权利;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借款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
息、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
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
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
担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2022年5月9日,新疆分行与中塔石油、吉艾科技、姚庆、上海坤展签署了《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合同之变更协议》。将付息日约定变更为“首个还款日至2021年的付息日为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2023年至最后还款日的付息日为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2022年的付息日为2022年的
第一个付息日为借款人将应付利息、管理费足额划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之日,但最
长不晚于2022年8月10日;2022年的第二个付息日为2022年11月10日”;协议还调整了本金的偿还方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中塔石油未能如约偿付上述银行贷款本息,导致上述银行贷款逾期,中塔石油、吉艾科技、姚庆及上海坤展均未履行相应义务。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起本次仲裁申请。
三、裁决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出具的《仲裁通知》。
特此公告。
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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