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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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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科技: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shenfu 发表于 2023-4-11 00:00:00 浏览:  54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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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15号)核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银信科技”或“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91.4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140.00万元。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 2020 年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东方投行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法定代表人崔洪军
保荐代表人韩杨、洪伟龙
联系电话021-2315388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无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231.SZ
注册资本41896.2312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2层071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北京安华发展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詹立雄实际控制人詹立雄董事会秘书林静颖
联系电话86-010-8262966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0年7月15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8月1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披露时间2023年4月11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截至2022年12月
31 日,东方投行作为银信科技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银信
科技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银
信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银信科技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2、持续督导阶段
银信科技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银信科技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银信科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银信科技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银信科技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有效执行;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发生资金占用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银信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提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银信科技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20年7月15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3914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140.0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874.5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65.48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1690 号《验资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韩杨洪伟龙
法定代表人:
崔洪军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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