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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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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茂源蓝天 发表于 2023-4-10 00:00:00 浏览:  88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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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海
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3号《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33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6330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33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459.00万元
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62841.00万元,上述到位资金扣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480650.00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343621.70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7272971.7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8号《验证报告》予以确认。
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在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闲置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补充流动资金110000000.00元,募集资金专
1户余额合计为518409959.00元(含利息收入)。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期限及说明
由于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资金需要逐步投入,因而导致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
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使用,不会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债券等的高风险交易,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基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后续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结合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亿元闲置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通过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365.00万元。因此,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强化日常经营所需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能够有效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
3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以下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齐玉祥姚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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