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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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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枫叶 发表于 2023-4-11 00:00:00 浏览:  6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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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
情形的说明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力新”或“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方式收购吴可可(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无锡旭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如下说明: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标的公司;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相关主体等。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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