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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的原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积极回报投资者为基础,制定本规划,提升投资者对公司持续发展的信心,树立良好的上市公司形象。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条件
1、股票股利分配条件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份规模和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现金分红的分配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该年度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预计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投资事项。如公司已通过证券市场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并专用于该投资事项的,则在计算该事项的投资金额时应扣除已募集的资金部分。
(三)利润分配时间和比例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每年度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30%。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方面,合理提
出分红建议和方案;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年度盈利且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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