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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股份:新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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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股份:新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运之起始 发表于 2023-4-12 00:00:00 浏览:  7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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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以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
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3年4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3.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0.80万股限制性股票。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铭、孙晓彦、周余俊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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