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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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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涨上明珠 发表于 2023-4-13 00:00:00 浏览:  4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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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0证券简称:金花股份公告编号:临2023-017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一坚、张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15号)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一坚、张梅:
经查,2018年10月16日,你公司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曙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14日,你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你公司对上述担保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
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依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吴一坚、张梅分别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一坚、张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1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上述《决定书》涉及的问题和要求,公司高度重视,将认真汲取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坚决杜绝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事件发生。同时公司将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妥善处理该担保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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