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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且保持了审计业务的连续性,保证了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李贻斌、石艳玲、杨立杰
2023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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