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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关于公司部分股份被解除质押、冻结和轮候冻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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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联:关于公司部分股份被解除质押、冻结和轮候冻结的公告

雨过天晴 发表于 2023-4-13 00:00:00 浏览:  66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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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620股票简称:新华联公告编号:2023-020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股份被解除质押、冻结和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控股”)质押股份数量、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均超过
80%,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近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通知,获悉新华联控股所持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解除质押、冻结和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股东占其所占公司本次解除质股东名称或第一大股东及持股份总股本起始日解除日期质权人押股份数量其一致行动人比例比例新华联控股2018年82023年4浙商银行股
是130000001.17%0.69%有限公司月15日月10日份有限公司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1123525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5%,累计已质押1082721557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7.34%,占公司总股本的57.08%。
二、股东股份被解除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冻结及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是否为控股股本次解除冻结占其所股东东或第一大股占公司总及轮候冻结股持股份起始日解除日期申请人类型名称东及其一致行股本比例份数量比例动人2020年42023年3北京市第三中级
110711254999.53%58.37%
月13日月30日人民法院冻结
2020年42023年4北京市第三中级
52400380.47%0.28%
月10日月10日人民法院
2020年42023年3北京市第三中级
52400380.47%0.28%
月13日月30日人民法院
2020年42023年3北京市第三中级
57619152451.80%30.38%
月16日月30日人民法院新华
2020年42023年3江苏省苏州市中
联控1112352587100%58.65%月29日月30日级人民法院股有是
2020年52023年3北京市第三中级
限公1112352587100%58.65%月11日月30日人民法院司轮候冻结
2021年52023年3北京市第三中级
130000001.17%0.69%
月17日月30日人民法院
2021年62023年3北京市第三中级
1112352587100%58.65%
月9日月30日人民法院
2021年82023年4
1112352587100%58.65%北京金融法院
月25日月10日
2021年92023年4北京市通州区人
12546953411.28%6.62%
月28日月11日民法院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及轮候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1123525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65%,累计被冻结和被轮候冻结1112352587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8.65%,具体情况如下:
累计被冻结及占其所持占公司总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冻结起始日轮候冻结数量股份比例股本比例
110711254999.53%58.37%2023年3月30日
52400380.47%0.28%2023年4月10日
486000004.37%2.56%2020年6月4日
1112352587100.00%58.65%2020年10月30日
新华联控股1112352587100.00%58.65%2020年12月29日
111235258758.65%
有限公司29685000026.69%15.65%2021年7月6日
27972196825.15%14.75%2021年9月9日
29284102526.33%15.44%2021年10月26日
1112352587100.00%58.65%2022年6月6日
29284102526.33%15.44%2022年10月17日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1、2022年8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依法作出(2022)京01破申5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新华联控股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上述冻结及轮候冻结正在陆续办理解冻手续。在重整期间新华联控股将积极配合北京市一中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2、本公司与新华联控股为不同主体,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
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相互独立。新华联控股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新华联控股为公司多笔贷款的担保人,担保人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对公司融资工作产生一定影响,除此之外,上述事项截至目前暂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治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控股股东高度关注上述事项,并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新华联控股出具的《关于新华联解除冻结情况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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