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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39证券简称:东宝生物公告编号:2023-035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星期
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
(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46
号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爱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3月2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7、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
193794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472%,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74284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1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东11人,代表股份
193211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4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83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74284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5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84496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5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583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83%。
8、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长王爱国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刘燕女士、独立董事高德步先生、独立董事额尔敦陶克
涛先生、监事会主席周兴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贾利明先生、财务总监郝海青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单华夷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52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3%;反对3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6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907%;反对3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2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52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3%;反对3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6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907%;反对3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2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52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3%;反对3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6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907%;反对3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2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65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3%;反对32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9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738%;反对
32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9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对此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63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3%;反对3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7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69%;反对3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2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63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3%;反对3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7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69%;反对3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2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52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33%;反对34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5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860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907%;反对3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82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63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3%;反对3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7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69%;反对3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2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63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3%;反对3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7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69%;反对3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2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463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93%;反对32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9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97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69%;反对32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26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经世律师事务所单润泽律师、赵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股东等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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