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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十届监事会监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事项进行了仔细阅读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
大会披露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所属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及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4月1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3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17万股,授予价格为1.71元/股。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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