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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鸿博股份
股票代码:002229
信息披露义务人:毛伟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达路136号
通讯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26号鸿博梅岭观海B座21层
股份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2023年4月14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
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鸿博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鸿博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4
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15
第七节备查文件..............................................16
3第一节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托方指毛伟辉熠贸易指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寓泰控股指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指鸿博股份有限公司鸿博股份
报告、本报告、本报告书指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指2023年4月13日、4月14日辉熠贸易及寓泰控股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及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本次投票权委托托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使之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比例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毛伟先生,中国国籍,1982年生,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 26 号鸿博梅岭观海 B 座 21 层,现任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鸿博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5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接受辉熠贸易、寓泰控股的表决权委托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辉熠贸易持有公司4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3%;通过寓泰控股持有公司71263785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30%。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收到辉熠贸易和寓泰控股出具的《黎小林与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一)》”)及《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一)》”)。4月14日收到《杨凯与毛伟关于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二)》”)、《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二)》”)。
2023年4月13日,辉熠贸易与黎小林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一)》,将其
持有的寓泰控股94.2308%股权转让给了黎小林先生。4月14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毛伟先生与杨凯先生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二)》,将其持有的辉熠贸易100%股权转让给了杨凯先生。
2023年4月13日、4月14日,寓泰控股和辉熠贸易分别与毛伟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表决权委托协议(二)》,将二者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了毛伟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后,辉熠贸易、寓泰控股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关系如下:
7注:
1、本次权益变动后,杨凯先生通过辉熠贸易持有公司4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03%;
2、本次权益变动后,黎小林先生通过寓泰控股持有公司671524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13.48%;
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合计为111263785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33%,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4、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杨凯先生、黎小林先生将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均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转让协议(一)》
1、协议主体
甲方:黎小林
8乙方: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
2、本次股权转让的方案
各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丙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乙方7350094.2308
2河南禄捷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45005.7692
合计78000100
各方同意,由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丙方94.2308%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丙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甲方7350094.2308
2河南禄捷电子科技中心(有限合伙)45005.7692
合计78000100
(二)《股权转让协议(二)》
1、协议主体
甲方:杨凯
乙方:毛伟
丙方: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
2、本次股权转让的方案
各方同意,由甲方受让乙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持有丙方100%股权。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一)》
1、协议主体
甲方: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
9乙方:毛伟
2、本次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甲方将目标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2)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因目标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
形导致目标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目标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委托给乙方行使。
3、委托权利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目标股份唯一、排他的
全权委托代理人,乙方有权依照自身意愿,在委托期限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以甲方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
*召集、召开、出席、主持目标公司股东大会。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其他议案。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目标公
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目标股份的转让、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
的目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质询权等其他除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外的合法权利。
(2)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
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行使目标股份表决权的目的。
(3)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上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后,甲
方不可撤销地确认与乙方保持一致意见,不会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任何异议和反对。
(4)双方确认,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
10让。除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外,目标股份对应的处分权和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和目
标股份对应的义务仍由甲方行使和承担,甲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
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5)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为长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书面解除本协议之日止。
4、委托权利的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等)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
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为保障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得将目
标股份转让、质押给除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再委托该等第三方行使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撤销或单方解除本次表决权委托。
(四)《表决权委托协议(二)》
1、协议主体
甲方:河南辉熠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毛伟
2、本次表决权委托
(1)双方同意,甲方将目标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2)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因目标公司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等情
形导致目标股份总数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目标股份,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亦自动委托给乙方行使。
3、委托权利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目标股份唯一、排他的
11全权委托代理人,乙方有权依照自身意愿,在委托期限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
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以甲方的名义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东权利:
*召集、召开、出席、主持目标公司股东大会。
*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其他议案。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目标公
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代为投票,但涉及目标股份的转让、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
的目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质询权等其他除收益权和处分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外的合法权利。
(2)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目标公司股东大会的
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但,若因监管机关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行使目标股份表决权的目的。
(3)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在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上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后,甲
方不可撤销地确认与乙方保持一致意见,不会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任何异议和反对。
(4)双方确认,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委托乙方行使表决权并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除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外,目标股份对应的处分权和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和目标股份对应的义务仍由甲方行使和承担,甲方自行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相关监管机构和其他执法机构的问询
和调查、参加诉讼等。
(5)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为长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书面解除本协议之日止。
4、委托权利的行使
(1)甲方将就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包括但不限于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等)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2(2)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
原因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3)为保障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在表决权委托期间不得将目
标股份转让、质押给除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或再委托该等第三方行使目标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得撤销或单方解除本次表决权委托。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辉熠贸易累计质押400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8.03%。
寓泰控股累计质押4094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57.45%,占公司总股本的8.2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投票权委托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五、相关承诺
毛伟先生、杨凯先生、黎小林先生作为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在上述协议存续期间,毛伟先生为唯一、排他的全权委托代理人;
2、本次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鸿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毛伟
先生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授权。
3、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委托期限为长期,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上述协议双方协
商一致书面解除协议之日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根据上述协议,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表决权委托,生效时间为2023年4月。
13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鸿博股份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毛伟先生母亲何卫萍名下证券账户于2022年8月24日至2023年2月9日累计
买入鸿博股份股票30700股,累计卖出鸿博股份股票30700股,违反了《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4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
一、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5第七节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证券部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16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毛伟
签署日期:2023年4月14日
17附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州市股票简称鸿博股份股票代码0022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毛伟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增加□减少□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否为上市公司实际东控制人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选)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通过辉熠贸易持有公司4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3%;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通过寓泰控股持有公司712637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30%。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变动种类:表决权委托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变动数量:辉熠贸易40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03%;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寓泰控股712637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30%。
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是□否√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是□否√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18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是□否√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是□否√取得批准
19【本页无正文,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毛伟
签署日期: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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