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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
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各位委员。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真、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并以电子通讯方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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