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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外部信息报送涉及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布。
第二章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外部报送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
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
保密提示函(附件2),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
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附件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及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月日部门负责人意见年月日分管领导审核年月日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月日附件2:
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1、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
密义务;请相关人员在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不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江山股份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江山股份股票。在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2、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
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特此提示!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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