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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奇”、“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思特奇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11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7549237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8.0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606203763.2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10069309.4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596134453.79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2月14日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1647 号《验证报告》。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予以专户储存,并已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开始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98732866.87元(包含利息29103.65元及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2569309.43元)。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金额为19230436.04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投资项募集资金本次拟置换金预计投资总额以自筹资金已投入金目承诺投资金额额额
PaaS平台技术与
303213100.00204098112.8811699345.8011699345.80
应用项目城市数字经济中
233813200.00149436459.304294140.244294140.24
台项目
1物联网研发中心
183287900.00106988362.493236950.003236950.00
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150000000.00135611519.12
总计870314200.00596134453.7919230436.0419230436.04同时,为保证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共计558876.06元,本次将一并置换。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予以置换。”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9230436.0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与上述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个月。
三、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履行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9230436.04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58876.06元,共计19789312.10元。
2、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579 号),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鉴证结论为:思特奇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财信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思特奇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3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行刚宋一宁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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