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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1、200521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公告编号:2023-026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要求,2023年4月19日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
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日期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选择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实际执行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主要差异事项如下:对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
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在交易发生时未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四)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公司将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将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
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并按照通知新旧衔接要求,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本次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2023年1月1日影响数如下:
2023年1月1日影响金额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为增加,-为减少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
递延所得税资产+4935157.87+2683181.79
递延所得税负债+4758755.78+2510986.84
盈余公积+17219.50+17219.50
未分配利润+167328.13+154975.45
少数股东权益-8145.54
三、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和《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2023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相关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
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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