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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合伙)、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
被执行人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不
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1153号仲裁裁决(以
下简称115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称,请求不予执行
1153号仲裁裁决。事实与理由:1.仲裁庭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
定程序。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3.仲裁
员在仲裁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4.执行1153
号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将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
会1153号仲裁裁决,受理刘中一申请执行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明君集团科技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035万元及违约金等。
另查明,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广州蕙富骐骥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刘中一申请撤销1153号仲裁裁决一案,
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理由为:1.仲裁
庭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
公正裁决的证据。3.仲裁员在仲裁时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
法裁决的行为。4.执行1153号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2023
年3月24日,本院作出(2023)川01民特85号民事裁定,裁2
定:驳回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
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广州蕙富骐骥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经就仲裁庭组成及仲裁程序违法,对
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时有贪
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执行1153号仲裁裁决违
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被驳回,依据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执行程序中再次提出上述事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
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
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蕙富骐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予执行成都仲裁委员会(2018)成仲案字第1153号仲裁裁决的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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