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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成都市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
电话:(028)85560449
(特殊普通合伙)传真:(028)85560449
邮编:610041
SICHUAN HUA XIN(GROUP)CPA (LLP)电邮:schxzhb@hxcpa.com.cn
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3)第0264号
1、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2、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证报告
关于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川华信专(2023)第0264号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或“厚普股份”)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2022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2022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厚普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有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厚普股份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
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
括了解、询问、检查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鉴证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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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证报告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厚普股份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刘均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成都中国注册会计师:刘梅
中国注册会计师:徐家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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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报告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
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4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厚普清洁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35号)批复,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79,052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2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155,124,289.08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3,301,886.79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及其他发行费用559,523.29元后(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1,262,879.0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5月16日到位,业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川华信验(2022)第0036号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余额如下(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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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上述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于2022年5月18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相关规定,并与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遵照制度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执行。
3、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三、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销户情况
2022年9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本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再使用,截至2022年9月29日公司已完成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
续,上述账户中的结息已划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注销后,公司会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区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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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项报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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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厚普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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