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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3号楼
青岛上实中心1401、1402、1403单元
邮编:266071
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32)6869-5010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青岛信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信视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信视像”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青岛信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芯微”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或“本次分拆”)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海信视像股票行为事宜,出具本《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青岛信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及本所律师就本次分拆首次做出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2年7月12日)至《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青岛信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创板上市的预案》(以下简称“《分拆预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3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海信视像股票的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分拆核查范围内机构、人员名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4月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各方出具的《关于买卖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关于买卖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及承诺》等文件(以下统称“核查文件”)。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及相关各方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本所律师核查,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
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海信视像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分拆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分拆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自查期间内相关各方买卖股票情况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首次做出
决议日前六个月(即2022年7月12日)至《分拆预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3年3月31日)期间。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核查文件,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信芯微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为本次分拆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通过直接2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分拆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文件,在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核查文件,相关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海信视像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作为海信视像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海信视像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期间累计买入期间累计卖核查期末持股股票账户
(股)出(股)情况(股)自营业务股票账户1591826516199559472025
信用融券专户--268100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31250029540021000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中信证券已出具《关于买卖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并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资管、自营、融资融券账户买卖海信视像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分拆上市事宜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海信视像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上市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3中金公司作为参与本次分拆上市的中介机构,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海信视像
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自营业务账户及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申购赎回申购赎回截至期末累计买入累计卖出股票账户股票减少股票增加持有股数
(股)(股)
(股)(股)(股)自营业务
15454145137070424900111001937314
账户资产管理
764800604700--161200
业务账户
(2)融资融券专用账户融券卖出股份买券还券证券公司归还转截至期末持股票账户融出(股)划入(股)融券证券(股)有股数(股)融资融券专
122001220012200-
用账户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中金公司已出具《关于买卖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并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资管、自营、融资融券账户买卖海信视像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承诺:在本次拟实施的分拆上市事宜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海信视像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分拆上市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根据核查文件,除上述相关机构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在二级市场买卖海信视像股票的情形。
4(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核查文件,自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海信视像股票情况如下:
期间累计买期间累计卖核查期末持股
姓名职务/关系入(股)出(股)情况(股)海信视像财务经管部许万帅60015000员工王丹之配偶刘青信芯微董事03000010000李玉萍信芯微董事刘青母亲02910016000刘少平信芯微财务负责人51403514030海信视像证券部员工张伟霞1001000于海心母亲本次分拆中介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丁宁9009000殊普通合伙)部门经理朱珊珊配偶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情形,许万帅、刘青、李玉萍、刘少平、张伟霞、丁宁已出具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于自查期间买卖海信视像股票的行为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海信视像股票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分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透露过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海信视像股票的指示。
2、在本次分拆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公开或泄露有关内幕信息,从未直接
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海信视像股票,除上述买卖海信视像股票情形外,本人及本人其他直系亲属均未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海信视像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3、在本声明及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分拆实施完毕或海信视像宣布终止本次分
5拆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海信视像的股票。
4、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承诺,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买卖海信视像股票行
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在此期间买卖海信视像的股票等交易取得的相应收益无偿转让给海信视像。”根据核查文件,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在二级市场买卖海信视像股票的情形。
据此,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本次分拆涉及的其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核查意见综上所述,在相关各方出具的《关于买卖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关于买卖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及承诺》
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根据核查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核查范围内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海信视像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分拆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青岛信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周舫
经办律师:
刘学政
经办律师:
法东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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