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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需求等因素,并广泛听取了股东的意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的议案》
我们认真查阅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存在重大偏差。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的议案》。
四、《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及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我们对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进行核查,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稳定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目前财务控制、内外部审计等情况,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授权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是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和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的,具体担保金额将根据经营需要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需求。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庆茂、郑荣富、李向宏
2023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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