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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为了完善和健全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时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情况下,制定
1本规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2、未来三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和条件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2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5、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3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如公司分红预案与公司
分红政策不一致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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