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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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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士心羊习习 发表于 2023-4-25 00:00:00 浏览:  43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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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徐延铭先生、林文德先生、刘铭卓先生、谢斌先生、牛育红先生、刘
宗坤显示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能力,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徐延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林文德先生、刘铭卓先生、谢斌先生、牛育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刘铭卓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刘宗坤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前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三、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四、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日为2023年4月24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6、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以2023年4月24日为首次授予日,以9.0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954名激励对象授予2123.87万股限制性股票。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焱、韩强、程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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