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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88证券简称:熙菱信息公告编号:2023-018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及产业实验室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本次调整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29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303030 股,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9.90元,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由163178000股增加至193481030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7.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2223191.4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7776805.5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第
44564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2022年3月1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2022年4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2年5月20日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现募集资金拟投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号金额城市治理大脑解决方案建设及推广
117499.240.00
项目
2研发中心及产业实验室建设项目21761.3619777.68
3补充流动资金14000.009000.00
合计53260.6028777.68
三、本次新增实施地点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增加“研发中心及产业实验室项目”的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调整前调整后实施地点实施地点研发中心及产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66
业实验室建设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号、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项目66号(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
本次新增实施地点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
455 号新疆软件园 B4 栋楼,总建筑面积为 4501 平方米。
除新增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建设内容等未发生变化,投资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实施地点之间进行调剂。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影响及风险
研发中心和产业实验室的建设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技术研发升级、新技
术创新、产业生态研究等工作,新疆地区是公司长期深耕的市场,也是公司众多重要客户的所在地,在数字经济和数字政府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布局中,存在很大的市场潜力。本次拟将“研发中心和产业实验室”的部分内容平移至新疆投入建设,可以充分发挥募集资金对公司研发创新能力和市场综合竞争力的推动效力,同时,新疆地区的建设成本相对较低,能够降低一定的建设费用。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及产业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经营需要做出的调整,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从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客户需求,结合市场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募投项目
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特此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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