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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6股票简称:保力新公告编号:2023-034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于2022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披露;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案件7件,涉诉金额共
计约4021.1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35%。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5件(均尚未判决),涉案金额合计为3927.98万元,占比为97.68%;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2件(均尚未判决),涉案金额合计为93.20万元,占比为2.32%;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累计涉及的未决诉讼案件8件,涉诉金额共计约736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47%;
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累计涉及的未决诉讼案件4件,涉诉金额共计约167.7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6%;
4、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各部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
件如下:
案件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涛
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9841900元;
(2)判令被告二徐涛、被告三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武汉昇
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清偿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徐涛
被告三: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四:武汉昇盛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2、案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南京宏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6600000元;
(2)判令被告二徐涛、被告三湖北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四武汉昇盛
源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五荆州利同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清偿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3: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京威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本金15311100元;
(2)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5311100元)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案件4: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诺法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本金5261999.99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
1013723.35元;(3)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6275723.34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5: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本金1209188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5月25日起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41938.11元;
(3)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251126.11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
件如下:
案件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惠州迪雅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四: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4928.1元及逾期利息7553.84元(以224928.1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2日为7553.84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
用合计人民币232481.94元。
4、判决情况尚未判决。
5、其他
原告已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一、二、三、四相应价值人民币232481.94元的财产。
案件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千锂马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4日
签订的关于电动物流车电池采购框架协议(含其附件)及采购合同;
(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09765.5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原告的损失189744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1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加工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的欠模具款、货款1677673.23元及利息暂计36489元(利息以
1677673.23元为基数,按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利率1.5倍自2022年1月1日暂计6个月,以后利息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请求判令蚌埠禹投集团
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资限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案件1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77673.2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别以1623800.0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以5387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鑫鸿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2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2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深圳市天恒印刷有限公司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7794.68元及逾期利息853.66元(以167794.68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为853.66元);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履行提货义务(已生产的彩盒(粉色)16960个)并支付相应货款94976及逾
期利息483.19元;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264107.53元。
案件2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恒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7794.68元逾期付款利息(以
167794.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上浮50%即5.55%,从2022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2)驳回原告深圳市天恒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3130元。
案件3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股东减资纠纷,原告东莞市豫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49040元及逾期利息18023.38元(以54904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2年8月24日为18023.38元);请求判令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请求判令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
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全部款项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567063.38元。
案件3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490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49040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即3.7%的1.5倍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减少出资的1800万元、1400万元、800万
元范围内对被告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090.64元各被告负担。
案件4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锡果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算至立案之日为45109元);
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4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确认由无锡果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支付保力新(无锡)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80万元:
(2)款项支付方式及期限:该款由无锡果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前支付25万元;自2023年3月起至2023年10月止每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15万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支付,结清;
(3)若无锡果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80万元的未付部分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保力新(无
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果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之间就案涉采购合同项下权
利义务做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5)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
17381元,由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涉诉案件中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公司将积极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减少坏账损失。
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1、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5、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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