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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工作程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相关事项遵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第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如遇突发或重大事项,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在征得全体监事一致同
意的情况下,可不受通知时限限制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可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董事、经理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主管
人员到会,向监事会汇报工作,并回答提问。
第四章监事会决议事项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和议案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人负责审核和确定。
第十四条半数以上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其提案要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监事会主席或其授权人。对不列为监事会审议的提案,应将明确的反馈意见通知提案人。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会议议案(题)进行审议。各位监事要就会议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研究,在会上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出会议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2第十八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记名书面投票或传真。
第十九条表决结果由监事会主席负责清点,并当场公布。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章决议和记录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对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应当至少保管10年,自监事会会议记录正式形成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对监事会所作决议,要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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