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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借款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PREMIUM DATA ASSOCIATES LIMITED(以下简称“PDAL”)是公司的参股公司,现无力支付日常必要费用以维持存续,因公司与周星驰先生关于PDAL的仲裁案处于仲裁陈述举证阶段,为维持 PDAL存续,公司与 Young & Young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拟按股权比例向 PDAL提供不超过 90万元港币的借款,本次借款金额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不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华、曹中、孙文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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