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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联瑞新材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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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联瑞新材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独归 发表于 2023-4-29 00:00:00 浏览:  5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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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明确公司独立董事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协调部门,审计部及财务部为牵头部门。其中,协调部门负责安排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审机构沟通会议的组织、记录、档案保管和日常联络,并为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
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第五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
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
时、准确、完整。
1第七条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
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
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2第十四条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
交下述文件,且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文件递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二)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五)对公司聘任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六)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七)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对年报中就前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所发表的
独立意见(如适用);
(十)其他情况下适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3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原《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草案)》自动失效。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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