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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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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荣达: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书

金股探 发表于 2023-4-29 00:00:00 浏览:  79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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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6号)核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6662699.00股,每股发行价为42.0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699999984.99元,相关发行费用共计13420554.1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6579430.84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0年5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长城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5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长城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
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注册地址
10-19层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主要办公地址
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保荐代表人白毅敏、林颖
联系电话0755-8351555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602
注册资本50794.1948万元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南光高速东侧、环玉路南侧飞注册地址
荣达大厦1栋、2栋、3栋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南光高速东侧、环玉路南侧飞荣主要办公地址
达大厦1栋、2栋、3栋法定代表人马飞实际控制人马飞联系人王燕
联系电话0755-86083167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5月1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长城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飞荣达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相关的制度。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
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
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对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5G 通信器件产业化项目原计划于2022年5月11日达到可使用状态,调整后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对上述事宜无异议。除上述情形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飞荣达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认为飞荣达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10.20万元。
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白毅敏林颖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巍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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