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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羚锐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和专业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其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提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此页无正文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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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梅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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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朋乡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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