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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及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先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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