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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联瑞新材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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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联瑞新材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独归 发表于 2023-4-29 00:00:00 浏览:  6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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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要求,结合《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审计准备工作
第三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
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1第六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
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章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第九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
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2第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
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
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
第六章附则
3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原《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草案)》自动失效。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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